“景德镇”谁都可以用?法官:原产地商标不得乱用

  景德镇,一座因“泥与火”而被偏爱的城市。景德镇不仅是一个地名,也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更承载着绵延动人的中国传统文化精髓。1999年7月28日,景德镇陶瓷协会经核准注册获得第1299950号商标专用权。

      “景德镇制”+“JDZ”字母图形+“景德镇”文字纵向组合而成的商标,凝聚着匠人的独创智慧与巧思,以原产地景德镇为证明商标的产品,象征着经历万千淬炼的优良品质。因此,“景德镇”三个字,不能在陶瓷产品上随意使用。

      不久前,苏州市吴江区某厨具商行,便因为在其售卖的陶瓷碗底部使用“景德镇彩”字样,被景德镇陶瓷协会起诉至吴江区法院。

      何为证明商标?商标用以区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而证明商标则更进一步,是用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因此,可以使用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符合特定品质要求,否则会对一个地方或一个行业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本案中,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持有的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陶瓷产品的主要原料来源于景德镇及周边地域并在景德镇地区制造等特定品质。

      被诉侵权产品是侧面绘有花朵图案的陶瓷碗,被告厨具商行在被诉侵权陶瓷碗底部使用“景德镇彩”标识,足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对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来说,应当允许产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其产品确实产于证明商标所标示产地、具有证明商标所代表的品质或使用了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原料、制造方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始终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景德镇,也未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商标所要求的特定品质。

      被诉侵权陶瓷碗底部使用的“景德镇彩”标识,与涉案商标的主要文字“景德镇”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在文字的排列方式上相似,仅字体不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构成近似,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000元的民事责任。

      法官点评: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之所以形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往往是由于该地区产品的品质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这种稳定性主要是跟地域范围内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有关,并不会因为该地区内具体经营者的不同而导致产品品质发生较大变化。景德镇的瓷器,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纠纷案件中,被告如果抗辩其系正当使用,则应就其使用证明商标的产品确实来自证明商标所标示的产地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即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不管是证明商标注册人,还是行业内的其他主体,都应尊重历代匠人的心血传承,共同守护珍贵的文化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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