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椰乳”未经授权蹭“五粮液”热度,被罚款6.1万

这几年跨界营销频出爆款,茅台和瑞幸联名推出的“酱香拿铁”前阵子更是火到一杯难求。

最近市场上出现一款“五粮椰乳”,乍一看和第八代五粮液高度相似!不知道的还以为是五粮液合作的联名款饮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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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这款“五粮椰乳”由北京元气椰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推出,并没有经过五粮液公司授权。

判决显示:“五粮液”为五粮液集团公司注册在第33类上的商标,属于中国驰名商标。而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椰乳”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五粮”“五粮液”,并使用了与其第八代五粮液相似的外观,引人误以为“五粮椰乳”为五粮液公司生产,或者该店铺与五粮液公司存在商业联合、商业冠名等特定联系。

当事人在未经过五粮液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推出“五粮椰乳”及相关物料,并使用了五粮液的相似包装,属于擅自使用。

上述行为发生于瑞幸和茅台联名推出“酱香拿铁”并爆火期间,当事人借助品牌联名热潮,推出“五粮椰乳”并使用与五粮液高度相似包装,极易引人误解为涉案商品与五粮液或五粮液公司存在商业联合、商业冠名等特定联系,从而对其他同品类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最终被判罚款6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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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蹭大牌可以带来一时流量,但是如果未经授权也属于违法行为。切不要为了一时红利,无底线的蹭热度,不仅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利,最终自己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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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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