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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小心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驳回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其中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这一规定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增强了商标使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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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实践中,什么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会被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情形呢?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中所述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行为综合考虑的因素,在《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如下:


1、 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2、 申请人所在的行业,经营状况等;

3、 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4、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5、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标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6、 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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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哪些情形适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呢?


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

1、 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2、 大量复制、模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 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4、 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5、 大量申请注册于知名任务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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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域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7、 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

8、 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9、 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10、 其他可以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通过《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不难看出,被认定为恶意注册行为其关键要素有大量、反复、抄袭模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的注册行为。

下面针对第65948637号“置牛”商标驳回案,分析其为何被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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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复审决定书可以看出,申请人虽然进行了复审,也提交了一些使用证据,但商评委依然认定其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


经过查询商标局公开的商标评审裁定书,不只一件“置牛“商标被驳回,该申请人在同一天在1-45类共申请了45件”置牛”商标,最终都以同样的理由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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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上述商标的申请人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在上述商标申请前在相关类别上已经注册了“置牛”商标,其公司名下目前拥有870件商标。


商标局以“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申请”为由驳回上述45件商标,我猜想原因如下:

1、 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比较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

2、 反复大量注册商标,有囤积商标之嫌。

3、 其从事的是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却注册了与之不相关的产品类,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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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为了防御注册,可以考虑与自己经营范围相关的未来会扩展的类别,不要反复大量注册与自己经营范围无关的类别,小心被驳回。且“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属于绝对条款驳回,复审也很难有翻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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