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1-2211663/ 136-39339712

                           150-95323562 

浩辰知识产权

HAOCH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首页 >> 浩辰资讯 >>浩辰头条 >> OPPO成功无效OPO商标!已获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缘何继续上诉?
详细内容

OPPO成功无效OPO商标!已获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缘何继续上诉?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最具代表的标识,若被其他人恶意使用会对品牌造成负面影响。作为国内知名手机品牌,OPPO非常重视品牌保护,在商标维权的道路上一直没有停歇!


近日,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OPPO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则二审行政判决书发布,纠纷涉及OPPO对OPO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一案,历经无效宣告行政阶段、一审及二审三个阶段。有趣的是,一审阶段OPPO公司已胜诉,且OPPO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手持电话商品类别上的驰名商标,获得了跨类保护。那么,为何OPPO在胜诉的情况下,继续提起二审上诉?一起了解下!




行政阶段


申请人OPPO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一、“OPPO”商标在手提电话等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OPO”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也极为近似。三、与其在先注册的第9886074号“op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81334号“op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在明知申请人“OPPO”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据查明:1、“OPO”商标由北京数字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6年10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用手套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3类纱等商品、第17类塑料管等商品上,均有效。


国知局经审理认为:“OPO”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OPPO在“OPO”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定:OPO商标予以维持。


一审阶段


OPPO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裁定在OPPO公司已经明确要求认定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仅将诉争商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品之间的关联性予以审查,与OPPO公司的请求不符,故对被诉裁定予以纠正。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OPPO公司在先著作权,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亦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法院已经依据具体条款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无效宣告作出评述,故不再予以赘述。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阶段


正常来说,一审OPPO公司胜诉了,如果国知局没有异议,此案应该到此结束了,然而,OPPO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OPPO公司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认定,改判认定诉争商标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第三十条规定。


OPPO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OPPO公司对OPPO单字字体及整个作品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二、数字未来公司在明知OPPO公司及其“OPPO”驰名商标情况下,仍然恶意申请注册OPO系列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本案中,OPPO公司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已经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在手提电话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但被诉裁定仅对诉争商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之间的关联性予以审查,有所不当。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3年10月9日前,引证商标三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手提电话商品上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达到驰名程度,已构成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为“OPO”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三为“OPPO”文字商标,二者仅相差一个字母。诉争商标的设计手法与引证商标三基本相同,二者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相近,诉争商标已经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用手套、口罩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手提电话商品,均为日常生活常见用品。将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正当借用OPPO公司在长期宣传使用过程中对引证商标三建立起来的商誉,有可能损害OPPO公司利益。因此,原审相关判决并无不当。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诉争商标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其他争议焦点

本案中,OPPO公司主张构成美术作品的“OPPO”由字母构成,设计较为简单,尚未达到著作权法要求创造高度,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数字未来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此,该案告一段落!

此案中,OPPO公司在一审胜诉的情况下,坚持上诉维权,希望以其他理由认定诉争商标涉嫌相关违法。可见,OPPO公司对于维权诉讼、法律判决的较真!越是品牌公司,对于品牌的维权越是坚持到底!可见,做好品牌保护的重要性!品牌大公司对于商标的维权已经内卷到如此了,是不是对中小企业有所启发呢?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地址:
邮箱:
客服: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中天健10号楼914
876036450@qq.com
876036450
扫一扫,关注我们!

联系电话:

0931-8469573

周一至周日8:00—18:00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0931-8469573
- 董经理QQ
- 刘经理QQ
- 何经理 QQ
扫一扫 加我微信
技术支持: 多元网络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