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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侵权打“李鬼”!花花牛向侵权企业提起诉讼获胜

随着花花牛公司的不断壮大,市面上随之出现了大量外观与花花牛公司产品极其相似的饮品,该类产品的生产商不仅以“花花牛”为企业字号,还公开在瓶贴上打印“花花牛”字样,有意造成消费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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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产品与花花牛产品对比图

现象:遭侵权,打“李鬼”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核心标识。

花花牛公司全称是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名下拥有多个类别的“花花牛”商标,最早的“花花牛商标”注册时间是1998年6月份。“花花牛”商标和“花花牛”字号经过花花牛公司多年的宣传和使用,获得诸多荣誉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因此,“花花牛”属于花花牛公司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别称、简称,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而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等类似企业,将“花花牛”商标用于自己的企业名称中,并生产、销售外观和花花牛公司产品极其相似的饮品,且在该饮品上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花花牛公司法务专员表示,注册商标权受法律保护,“花花牛”三个字不仅是花花牛公司商标图案中的重要组成元素,同时也是公众对对花花牛公司的简称。

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等类似企业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花花牛公司的合法权益,给花花牛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查:对侵权提起诉讼


2020年8月,花花牛公司向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在2017年注册成立时,不仅未对“花花牛”文字予以审慎避让,反而将其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并在涉案产品上突出使用“花花牛深圳公司”字样,主观上具有攀附花花牛公司高知名度、高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产生了市场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原则,损害了花花牛公司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更名并赔偿损失20万元,判令相关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其次,为清理市场侵权产品、维护花花牛品牌名誉、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花花牛公司对河南省内及周边省份多地市场的20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运营商,百余家超市、餐饮店等终端销售商提起诉讼。

截止2021年5月份,经法院向侵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释明,其中20余个案件的生产者、销售者认识到违法行为,积极主动撤回销毁市场上的侵权产品,承诺不再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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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知民终127号

说法:市场监管为花花牛保驾护航

花花牛公司法务专员说:“不法企业使用花花牛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将企业名称使用在商品上的行为,侵犯花花牛公司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向广大民众宣称,为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维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将持续规范商标使用管理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净化市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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