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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银馨春天、四川海底捞商标侵权二审判决

来看一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商标侵权纠纷,不同于那些大公司、大品牌动辄几千万上亿的案例,商标侵权和纠纷时刻发生在我们身边,并不遥远,通过本案我们窥探企业在商标使用、保护上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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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到两件商标,分别为:

兰州银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注册并授权榆中银馨春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第10443216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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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第983760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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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银馨春天餐饮公司擅自在其店面招牌、价目表、订单卡等处使用“银馨春天海底豆捞”标识字样,其中“海底豆捞”四字位于突出位置,与海底捞餐饮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相似,且“海底捞”为驰名商标,影响力极高,其行为侵犯了海底捞餐饮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责任。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榆中银馨春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银馨春天餐饮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银馨春天餐饮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商标均是“银馨春天海底豆捞”,该商标是经商标权人兰州银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授权银馨春天餐饮公司使用。银馨春天餐饮公司在使用“银馨春天海底豆捞”过程中,将“银馨春天”和“海底豆捞”进行了排版,用红色字体重点突出“银馨春天”,“海底豆捞”用黑色字体展现,与“海底捞”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普通消费者能都清楚识别两种不同商标,不存在混淆和误认的可能。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海底捞餐饮公司于2007年4月14日注册取得“海底捞”商标并沿用至今,经过海底捞餐饮公司多年的开发、经营,使“海底捞”商标与火锅服务相互联系在一起,并于2011年被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驰名商标应给予比普通商标在使用范围上更广的保护。
银馨春天餐饮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注册成立,从事火锅经营,与海底捞餐饮公司经营相同产品。“海底捞”注册商标由横向排列的三个字体大小一致的行楷体字组成。“银馨春天海底豆捞”注册商标是由横向排列的字体大小一致的黑体字和汉语拼音组成,并呈上下结构,与“海底捞”商标有明显的区别。
银馨春天餐饮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将“银馨春天”字样采用红底方形印章图形表现并将海底豆捞四个字放大排列在后,“银馨春天”与“海底豆捞”的字形大小,字体及颜色均不同,“银馨春天”字形较小,且以红白印章形式表现,“海底豆捞”四个字字形较大,为黑色类似行楷字体表现,实际产生了淡化“银馨春天”而突出“海底豆捞”字样的视觉效果,且“海底豆捞”四个字采用了与“海底捞”相似的字体,字形显著醒目,消费者看到“银馨春天海底豆捞”标识,视觉注意力便会被汉字“海底豆捞”所吸引。
银馨春天餐饮公司的上述使用方式,足以使火锅市场的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使用该标识的火锅与海底捞公司的服务存在特定的联系,导致市场混淆。银馨春天餐饮公司作为在相同服务上的后商标使用人,应注意合理避让与区分,但其并没有完全规范使用被授权商标,具有攀附“海底捞”商标声誉的故意。综上,银馨春天餐饮公司侵犯了海底捞餐饮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责任。



通过本案,给我们重要的启示是:注册商标规范使用的问题和刻意攀附驰名商标的问题。本案中榆中银馨春天公司虽然被授权使用“银馨春天海底豆捞”注册商标,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突出使用和驰名商标近似的部分,刻意攀附驰名商标商誉,构成商标侵权。
从本案来看企业在发展品牌,商标保护方面不应该走捷径,商标越是具有独创性,越容易注册成功,越容易得到保护,反之,即便是注册了商标也有可能存在商标侵权的风险。
最后,小编查询发现本案中榆中银馨春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三日之后申请注册了“陇上银馨春天海底豆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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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认为“陇上银馨春天海底豆捞”可以注册成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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